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志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8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志蒼因竊盜案件,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經本院羈押,惟迄今已逾2月,逾羈押之期限,懇請釋放被告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第2139號、第220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7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此經核閱本院101年易字第384號刑事案件卷宗無訛。
三、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既係自101年7月18日起執行審判中之羈押,羈押期限即為3月,則該羈押期限係至101年10月17日止,迄今尚未屆滿,是被告以已逾羈押期限聲請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