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告興達計程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告 俞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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