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11號

原告 蘇銘婕

一、原告與被告 翁森榮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所提之由某修理廠桃園服務廠出具之估價單,其上係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業由訴外人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出險賠付。

三、原告應提出行車執照、車輛受損狀況照片及修復照片到院。此外,如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書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併請提出。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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