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春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春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交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54號裁定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08年3月28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亦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7年7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段○○○○○號某工寮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交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
654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於10
8年2月27日入勒戒處所,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8年
3月28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而被告於107年7月24日凌晨0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里○○○路為警查獲,並扣得透明結晶2包(含袋合計毛重1.72公克,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餘毛重1.1983公克),檢驗檢驗結果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報告日期:2018/8/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檢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2只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含袋合計毛重1.72公克,因│包裝之塑膠袋2只與│││安非他命2包│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餘│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毛重7.1983公克。│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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