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445號原告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希華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被告 王榮美
張正明
許秋雄
任金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燕 被告 李展輝
王貞惠
張慎慎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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