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徐國順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複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上列原告及被告(姓名待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被告所占用面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暫以原告所陳報之占用面積、公告現值,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7,646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100元×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639.26平方公尺=14,12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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