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賢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