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天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之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罪名欄,將「竊盜」之罪名誤繕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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