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見隆 被告 邱弘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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