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新鳳 即社團法人台灣新葉人文關懷發展協會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新葉人文關懷發展協會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人雖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具狀聲報清算完結,惟聲請人出具清算完結相關資料程式未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清算人就任後,依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7條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或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補正前開已公告催告之證明後,於三個月期限期滿時,並應再具狀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情況以及清算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