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5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450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4507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縣中和市○○街三百八十三巷二十四之二
號三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北縣中
和市○○街○○○巷24之2號3樓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
,租期為1年,即自95年5月1日起至96年4月31日,租金
每月新台幣(下同)13,000元,於每月5日給付。按民法第
440條第1項規定可知,承租人租金支付遲延2個月者,出
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未於其期限內
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件被告積欠租金已達4個月,
故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催告租金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
告於繕本送達後1個月內繳交欠租,逾期不繳則終止租約,
詎被告仍未於限期內繳清欠租,則本件租約已於95年12月16
日終止,爰依民法租賃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還
系爭房屋及給付尚積欠之租金104,000元並自95年12月17日
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000元等情
,其聲明為:如主文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所有權狀、房
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房屋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租金
104,000元,並自95年12月17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13,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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