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益群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務人戶籍地,本院曾函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查訪債務人宋益群戶籍地址「臺東縣○○鎮○○路○○號」是否有人確實居住,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以106年7月11日成警偵刑字第1060009663號函函復,稱查無債務人戶籍房屋,係屬空戶。是故債務人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