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紹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暨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
部份,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萬分
之零點伍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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