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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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原告梅花鹿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禎 原告 王正元
汪億展 林宸緯 徐瑋彥 陳達鋒 曜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阿水 原告迴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諭 原告 余志祈金水 工作室
吳振榮 即光彩度工作室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琴 律師被告聚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翰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複代理人 林采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韶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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