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2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考績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21號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為考績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檔案法第18條第5款及第20條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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