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4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許秀利
曾展鵬 蔡蘇美 被告 廖文宏
吳皓宇 兼法定代理人 吳正平
呂明麗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訴字第281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許秀利起訴被告 邱羽祥 、 丁昱鈞 、 徐文豪 部分,原告 蘇蔡美 起訴被告邱羽祥、 張慶鴻 、丁昱鈞部分,分別經原告許秀利、蘇蔡美撤回,又原告許秀利、曾展鵬、蘇蔡美原起訴逾上開刑事判決認定金額部分,亦據原告3人減縮(見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卷第54-55頁)。另被告 林寬達業 與原告許秀利、曾展鵬、蘇蔡美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憑(見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卷第26-27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