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權人霖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石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購物欠款與狀附證物箱櫃牌位不符)。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簽收單)。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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