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 陳地基
陳達豪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富美 被告 陳達郎 受告知人 陳達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對受告知人陳達成享有債權(下稱系爭債權),經原告獲取執行名義在案,迄今未獲清償。被繼承人 陳曾儉 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與陳達成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陳達成除有系爭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竟怠於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致原告無從對陳達成應分得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保全系爭債權,自有代位陳達成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陳達成提起本訴,聲明:被告與被代位人陳達成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即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陳地基、陳達豪、陳富美抗辯略以:陳曾儉所遺有之系爭遺產,經本院家事庭以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裁判分割確定,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判決為裁判者,有既判力,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該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反前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規定自明。分割共有物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分割效力,不待辦理分割登記或交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遺產事件判決係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則上對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亦有既判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所及之當事人,就該確定終局判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再就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新訴,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新訴。
四、經查:㈠被告陳地基、陳達豪、陳富美、受告知人陳達成曾以被告陳
達郎為他造,向本院家事庭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陳曾儉所遺有之系爭遺產,經本院家事庭以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判決,就系爭遺產為分割;被告陳達郎不服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再就系爭遺產為分割;被告陳達郎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查詢前案訴訟判決核閱屬實。
㈡原告於111年7月5日以被告為他造,向本院提起本件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陳達成請求分割陳曾儉所遺有之系爭遺產(於起訴時僅臚列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遺產,嗣於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增列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遺產)。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前案訴訟既經確定終局判
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已生既判力,且依前開說明,前案訴訟判決為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原告雖非前案訴訟之當事人,仍應受該既判力之拘束,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得再執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新訴。然而,原告竟又代位陳達成以被告為他造,以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另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就經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具程序上違法事由,且性質上無從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毋庸定期命原告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
編號財產項目(新臺幣)權利範圍/股數面積(平方公尺)遺產價額(新臺幣)1南投縣○○鎮○○路00號全部258.454,600元2南投縣○○鎮○○里○○○村00號全部78.273,300元3南投縣○○鎮○○里○○○村00號全部78.273,300元4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2663.42,929,740元5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1014.554,464,020元6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1669.631,836,593元7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119.92131,912元8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396.111,624,051元9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全部130.63535,583元10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全部1426.15,847,010元11竹山鎮農會存款(含法定孳息)34,860元12台灣企銀存款(含法定孳息)44,146元1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36股25,289元14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22,500元1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股18元16長榮航2000股37,000元17中環股份有限公司1股3元18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39,500元19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9,603元20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0元21歌林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0元22東訊股份有限公司4000股6,880元2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15,800元24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0元25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20股0元26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15,000元27長榮2603134股1,775元28榮運2607120股1,632元29智寶19股262元30陳地基所保管已出售股票之價金120,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