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係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0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0號判決各一件在卷可稽,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雅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