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達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達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達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6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4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李達枝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733號│偵字第3733號│緝字第72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103年度審訴字第18│104年度易字第1007││││84號│8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11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234號(編號1│桃園地檢104年度執│││、2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字第16988號(編號││││3、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4日│104年4月9日至同│104年4月9日至同││││年月13日間某時(聲│年月13日間某時(聲││││請書誤植為104年4│請書誤植為104年4││││月9日)│月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緝字第721號│偵字第2446號│偵字第244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07│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4年度審訴字第14││││號│89號│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11月23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47號(編號5、│││字第16988號(編號│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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