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柳海 債務人 柳林素麗
一、債務人柳海、柳林素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柳旻伶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