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胡智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鐳、NORTHSTA
RSYSTEMSHOLDINGHKLIMITED、 林憲昌 、 陳美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NORTHSTARSYSTEMSHOLDINGHK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