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0號異議人 文燕雪 上列異議人因與 鄭文智林慧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不經宣示之裁定,僅須完成公告或送達其一者,即生裁定之羈束力。
二、本件異議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本院定期先命補正而未補正,業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未經宣示,於同年1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後(見本院卷10頁),即已發生羈束力。異議人其後始於同(27)日下午5時14分到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15頁),自非駁回裁定前之合法補正,從而本院所為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並無不合。異議人以:伊已合法補繳裁判費云云,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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