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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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314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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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伍萬零参佰伍拾柒│95年06月01日起│7.502%│95年07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参萬肆仟肆佰捌拾│95年06月01日起│6.375%│95年07月02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3│参萬参仟貳佰捌拾│95年06月01日起│3.175%│95年07月02日起││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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