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蘇莛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念諠 核發支付命
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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