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姜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⑵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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