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債權人方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克忠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帳款明細之客戶名稱為「 永旭 行」,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鄭克忠即永旭行」。
二、請提出永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