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偵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鎮宸選任辯護人黃暘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鎮宸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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