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代理人 陳勤

債務人 吳琪雲 (即 林秀琴 之繼承人)

江吳琪梅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林靜淵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吳清傑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吳阿嬌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琴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琴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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