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債權人 簡郁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品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董品妡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借名登記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預售屋轉賣98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