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育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育偉(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97號判決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再予從輕,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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