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余靈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 余偉韜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認關於宣告死亡事件,為便於調查證據,宜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失蹤人余偉韜之子,余偉韜於民國81年12月15日出境、失蹤,迄今29年,爰聲請宣告余偉韜死亡等語。經查,余偉韜失蹤時居住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後經整編為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失蹤人余偉韜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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