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貴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貴因強制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紙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