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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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68號

原告 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思雁 律師

被告 黃宗漢

王英銘

林騰駿

王清祺

何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46,785元,及被告黃宗漢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被告王英銘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88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各以新臺幣2,646,7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騰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宗漢與被告王英銘為友人,被告 黄宗漢 因積欠被告王英銘債務無能力清償,見原告對其十分信任,竟與被告王英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黄宗漢先於民國111年5月份某日向原告佯稱渠委託臺中市梧棲區顏姓立委之「陳助理」(即被告王英銘)全權處理其債務糾紛、訴訟事務,將「陳助理」介紹與原告,嗣被告王英銘遂以「陳助理」之名義聯繫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佯稱如附表所示之理由,致原告陷於錯誤,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王英銘指定之附表所示帳戶。被告黃宗漢與被告王英銘二人共同以上揭方式詐欺原告,遂行詐欺取財。

 ㈡被告林騰駿與被告王英銘為表兄弟關係,被告何嘉偉與被告王英銘為鄰居關係,被告林騰駿、何嘉偉提供其所有之帳號、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王英銘,進而收受博弈出入金;被告王清祺與被告王英銘為計程車司機與乘客關係,被告王清祺雖表示被告王英銘會將款項匯至被告王清祺帳戶內,並表示部分款項作為支付被告王英銘搭乘計程車之車資,其餘則請被告王清祺領出返還予被告王英銘云云,然被告王清祺所提出之出車班表均無法與原告匯款至被告王清祺帳戶之時間,又被告王清祺帳戶所收之款項多數均高達數萬元,顯逾一般計程車之車資甚多,且收款之頻率長達二個月,幾乎每兩三天即會收款一兩次,而被告王清祺自承與被告王英銘並不認識,僅為熟客關係,則依一般大眾通念,縱使親友關係,均不見得會願意以如此高之頻率借他人帳戶幫他人收款,並領出返還予他人,何況雙方僅為一般店家與顧客之關係,被告王清祺所述顯有矛盾。故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以上開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致依法應歸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款項難以追償,被告林騰駿、何嘉偉所為亦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自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於有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均得預見將自己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收款將有不法風險之發生,卻仍容任為之,顯已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足證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出借帳戶予被告王英銘收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行為亦具有過失。

 ㈢綜上,被告等五人均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關聯共同,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五人應就附表之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646,785元,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又退步言,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縱或非詐騙原告之人員,惟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所有之各該帳戶既遭利用,用以收受原告受詐騙轉帳存入之款項,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各該帳戶即為詐騙者之工具,應與詐騙者之行為視為一整體侵害行為。被告各該帳戶所有人即被告 林腾駿 、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在法秩權益歸屬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是筆款項之正當性,自難認被告具保有各該筆轉帳款項之正當性。是原告受詐欺轉帳匯入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各該帳戶之行為,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前開轉帳款項之利益,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分別如數返還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46,7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王英銘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被告黃宗漢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㈢被告何嘉偉則以:被告何嘉偉與被告王英銘是認識二十幾年朋友,當初因被告王英銘表示其玩網路遊戲贏錢但未帶卡片出門,故被告何嘉偉不疑有他,遂答應被告王英銘將錢轉到被告何嘉偉帳戶幫忙其代收。被告何嘉偉帳戶一直以來皆是正常在做使用,並非將帳戶賣給被告王英銘使用。被告何嘉偉完全未對原告有詐欺手段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亦不知情被告王英銘所託代收轉帳金額係詐欺手段,且附表所示金額非被告何嘉偉使用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林騰駿則以:被告王英銘是被告林騰駿表哥,被告王英銘向被告林騰駿借用帳戶時是表示其要在網路遊戲上洗錢,被告林騰駿不知情被告王英銘利用自己帳戶去詐欺原告,亦不知情其領錢之事,僅將提款卡借予被告王英銘使用。錢匯入被告林騰駿帳戶後,立即遭被告王英銘領走,被告王英銘將錢領完後,才將提款卡還給被告林騰駿,被告林騰駿只是遭被告王英銘利用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王清祺則以:被告王清祺僅是計程車司機,被告王英銘利用乘車時取得被告王清祺帳戶,第一次是跟被告王清祺表示要匯款車資至被告王清祺帳戶,之後就找各種理由說要被告王清祺去載他,順便將錢領給他,且被告王英銘向被告王清祺說那是他自己的錢。被告王英銘都是在未經被告王清祺同意時匯款至被告王清祺帳戶。被告王英銘皆是按照被告王英銘之意,將把錢領出來給被告王英銘。 嗣車行 因被告王清祺之個案,有另設公司專門之帳戶供客戶轉帳匯款,該帳戶亦被詐欺集團利用,被告王清祺並無不法所得,亦無不當得利,是靠勞力賺取車資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詐欺,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之帳戶內等情,為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2,646,785元,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給付原告2,646,785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⒈原告以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因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予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作為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收受詐欺原告而匯款之金錢所用,因認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罪,對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794號案件偵查後,為不起訴之處分,此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次查,被告王清祺於上開案件偵查中辯稱:我在開計程車,被告王英銘是我的乘客,他都私自匯了才跟我講,並叫我過去載他,順便把錢領給我,我都只收取車資等語,被告何嘉偉辯稱:我跟被告王英銘認識幾十年,我們是同一個村莊的,他住我隔壁,他說他要兌換遊戲幣,請幣商把錢匯給我,我再把錢領出來給他等語,被告林騰駿辯稱:被告王英銘是我表哥,他說他玩遊戲有贏錢,說有錢要匯到我的帳戶等語。而被告王英銘於偵查中亦稱:王清祺是計程車司機、何嘉偉是我朋友、林騰駿是我堂弟,我有跟他們說借帳戶的原因,我跟何嘉偉、林騰駿說是我玩遊戲贏錢,跟王清祺說是要還他車資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94號卷第61頁),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所述相符,並有員工在職證明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三等親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已身一等親資料等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94號卷159-163頁、第181-183頁),足認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所辯尚非子虛,酌以親密親屬或熟識朋友間,基於彼此情誼及信賴關係,將申請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借予他方使用,尚非全無可能,而基於此等關係借用帳戶之原因甚多,倘非客觀上已有相當事證可能懷疑借用帳戶之目的,而得預見會將其所交付之帳戶用為不法之行為或為詐騙犯行外,尚不能遽認提供帳戶、協助轉帳之人,有何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是以,應認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並無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原告主張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應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負故意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無理由。

⒉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間,並無一定之特殊關係,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既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並無防範原告遭他人詐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之注意義務,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提供渠等如附表所示帳戶予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之行為,亦難認屬對於原告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亦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亦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而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參照)。

 ⒊經查,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間並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情形,業如前述,則渠等對於原告並無權益侵害行為,自無構成「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之可能。又就不當得利中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依原告之主張,其係依被告黃宗漢或王英銘之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則原告受有財產減損係基於其有意識之給付行為所致,原告又係基於被告黃宗漢或王英銘之指示所為,依前揭說明,原告亦僅能向指示人即被告黃宗漢、王英銘請求不當得利,而不得向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請求。準此,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返還其所匯款之金額,亦屬無據。

 ㈣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給付其2,646,785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黃宗漢於113年10月1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7頁送達證書)、被告王英銘於113年11月21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81頁送達證書),迄今均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黃宗漢加計自113年10月17日起、被告王英銘自113年1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給付2,646,785元,及被告黃宗漢自113年10月17日起、被告王英銘自113年1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得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元)

匯款銀行

匯入銀行帳戶

借款理由

1

111年5月29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黃宗漢的官司款項下來要補稅金3萬元等語

2

111年5月31日

4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何嘉偉所有)

黃宗漢借的高利貸在派出所遭提告詐欺,12點前要求匯款20萬元,王英銘跟認識的台中員警借了12萬,加他身上還差4萬5需要幫忙等語

3

111年6月1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在臺南臨檢被扣押,員警要收紅包10萬才放人等語

4

111年6月1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5

111年6月2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臺中的員警借王英銘錢被老婆發現,跟王英銘討債,要馬上還他6萬5等語

6

111年6月2日

1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

111年6月9日

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何嘉偉所有)

說彰化的高利貸利息少算再多借5,000元王英銘等語

8

111年6月12日

31,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去屏東開國民黨全代會,要幫老闆出一周的餐費跟禮品費,票存現金還沒撥下來,要先借給他用等語

9

111年6月16日

45,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二次借餐費跟禮品費等語

10

111年6月17日

37,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三次借餐費跟禮品費等語

11

111年6月24日

13,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二次確診,要自費做PCR,做完可以離開醫院,特急件要加錢等語

12

111年6月24日

27,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PCR陽性要先去高雄住防疫旅館,請先代墊防疫旅館費用,因為現金放在司機身上,沒辦法去跟司機拿等語

13

111年6月27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辦理匯款要稅金3萬元等語

14

111年6月29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15

111年7月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說紅包不符合行情要再加4萬5,000元等語

16

111年7月1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17

111年7月3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18

111年7月3日

3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19

111年7月3日

3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20

111年7月4日

4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因為跟老闆有過節故意不繳稅金,造成罰款,需要借4萬剩下他想辦法等語

21

111年7月6日

5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因為跟老闆有過節故意不繳稅金,造成罰款,需要借4萬剩下他想辦法,但後來剩下的借不到每一天罰金又加錢等語

22

111年7月7日

5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需要繳罰金等語

23

111年7月9日

4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罰金超過時間沒繳又有多的部分等語

24

111年7月12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跟老闆在招待所沒帶錢,借他6萬,保證隔天就拿的到欠款等語

25

111年7月14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確診未隔離偷跑出去被開20萬罰單導致匯款被扣住等語

26

111年7月14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7

111年7月15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8

111年7月17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9

111年7月19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要補稅金等語

30

111年7月20日

2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1

111年7月21日

6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補稅金超時有罰款等語

32

111年7月22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3

111年7月24日

8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王英銘的老闆表示因為 余浩正 幫了很多忙,

能幫忙調職回台中,可以跟另一個也要調職的協商,要先給他8萬等語

34

111年7月26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王英銘表示他挪用他老闆要捐款給國民黨後援會的錢,老闆打來催討,請想辦法借錢給他處理等語

35

111年7月28日

7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要補稅金、罰金等語

36

111年7月30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7

111年8月2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8

111年8月3日

8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9

111年8月5日

1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0

111年8月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1

111年8月6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2

111年8月8日

48,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帶400萬在身上去小琉球被海關查到,財產來源不明,被扣押交保金要4萬8等語

43

111年8月10日

5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去第一銀行匯款,用公司大小章匯的被國稅局查到,金流對不起來,因此需匯款到他的帳戶給會計作帳等語

44

111年8月12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其老闆表示甲級營造公司營業執照會被停牌,屆時可能也拿不到錢,因此一定要匯,隔天將匯款歸還等語

45

111年8月16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46

111年8月22日

76,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7

111年8月24日

38,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8

111年8月2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9

111年8月28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50

111年8月30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被起訴詐欺,要還錢莊借的錢跟交保金,如不還會遭到移送,欠余浩正的債務就沒人處理等語

51

111年8月3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2

111年8月31日

24,5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3

111年9月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4

111年9月2日

2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5

111年9月3日

16,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6

111年9月5日

2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7

111年9月1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8

111年9月22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9

111年9月23日

5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欲拿房子去抵押要還債務,然房子卻被騙走,欲解約因此向余浩正借6萬等語

60

111年9月23日

11,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1

111年9月25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6萬不夠還要再1萬5等語

62

111年9月27日

4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老闆說臺中的主管要收紅包才願意簽調職令需要去籌錢等語

63

111年9月29日

24,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4

111年9月30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5

111年10月5日

11,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6

111年10月5日

9,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7

111年10月5日

1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8

111年10月7日

9,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9

111年10月25日

19,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70

111年06月26日

23,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要住高雄防疫旅館需要先墊防疫旅館尾款等語

71

111年06月27日

2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開國民黨全代會要先墊餐費,還有一部分沒繳等語

72

111年06月29日

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3

111年07月31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4

111年08月0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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