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 林宣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華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訴卷頁121)。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訴卷頁123至125),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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