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黃川舫 被告 曾國嶂 被告一統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自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國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自緝字第4號判決免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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