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請人 鄭彩妹 被告 曾秋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秋凱之母親因病須住院治療,尚須被告之照顧,且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
1條之1所定之情形,依法聲請准予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如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應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合先敘明。次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秋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曾秋凱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等罪名,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庭,迨發佈通緝後始為警查獲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22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核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且本件業經從速定於101年10月12日將進行準備程序,現既尚未進行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自難認原羈押要件或羈押必要性已有何消滅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屬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