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9號

原告 林枝花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被告 杜世旺 (即 杜開漢 之繼承人)

杜曾秀琴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杜業忠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杜業昌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杜慧淑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盛杜菊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杜心慈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郭玉華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郭綵琳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陳麗文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陳德源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陳德發 (即杜開漢之繼承人)

杜建鴻

杜建興

杜逸義 (兼 杜燕 之繼承人)

杜忠(兼杜燕之繼承人)

杜愛 (兼杜燕之繼承人)

杜美 (即杜燕之繼承人)

杜朱池

杜逸仁

杜逸裕

杜逸棋

杜逸明

杜逸郎

蔡秀玉 (即 陳國珍 之繼承人)

陳良盛 (即陳國珍之繼承人)

陳惠如 (即陳國珍之繼承人)

陳惠菁 (即陳國珍之繼承人)

陳惠雯 (即陳國珍之繼承人)

陳國財

陳國添

陳國旺

陳國定

陳金枝

粘瑞明

粘秀霞

陳美鳳

陳美燕

吳任鏜 (兼 吳鎮木 之住繼承人)

吳志生 (兼吳鎮木之住繼承人)

徐裕欽 (即 徐杜蘭 之繼承人)

徐汝青 (即徐杜蘭之繼承人)

徐麗君 (即徐杜蘭之繼承人)

徐譽庭 (即徐杜蘭之繼承人)

吳杜滿

黃杜月

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15,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六、依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西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4-2地號土地

118

13,500元

39/41

1,515,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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