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85號

聲請人 潘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政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福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依卷附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系爭房屋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00元【計算式:(6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4,400元×原告持分比率1/3)=32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經扣除已繳納之3,310元後,尚有2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潘福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潘茂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自行核對,被告如有遷址、改名之情形,應具狀表明之。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陳報系爭土地、房屋目前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陳報),並提出系爭土地、建物現況彩色照片,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或以A4紙彩色列印。

五、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