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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