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