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狄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狄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狄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
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狄友因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2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7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9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上開㈠、㈡、㈢之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5月2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月1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9月23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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