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聲請人 楊婉媚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 陳敬福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陳敬福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離婚事件經聲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經核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因聲請人撤回僅徵收三分之一,即1,000元,應即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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