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黃添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凱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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