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曾品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品逸於110年02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1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865元曾品逸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53808元曾品逸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8%003新臺幣405530元曾品逸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53808元曾品逸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405530元曾品逸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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