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號聲請人 江雪霞
謝玉葉 相對人 陳豐欽
陳建帆 許哲瑋
郭柏毅
郭家瑞 郭思嫺 兼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櫻 相對人王 陳美玉
陳重吉 陳威吉 陳俊吉 陳重光 陳冠錡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智弘 相對人 蔡莉娜
蔡莉莉 蔡莉文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 郭思嫻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思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郭思嫺」誤寫為「郭思嫻」,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