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80號

原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

被告 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江怡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萬0,904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25萬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363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8,745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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