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訴人 楊焜顯 被上訴人丙○○
甲○○乙○○○即黃
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之無罪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免訴部分,雖為上訴駁回判決,但與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影響),依首揭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一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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