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請人 蕭鴻鈞

代理人 高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以聲請人所陳每月收入扣除支出,每月尚有近4萬元可供清償,何以聲請人主張不能負擔債權人所提出每月清償11,102元之還款方案?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至113年11月1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併補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至113年11月11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支出情形是否仍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11月1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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