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被告 王建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7,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2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與三份繕本,及被告公司登記與其餘個人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