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廖燕琴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燕琴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因積欠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共新臺幣(下同)4,445,511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銀行所提出協商條件為兩階段、利率0%、每月清償5,000元,惟聲請人無法負擔而協商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等為證,而聲請人目前每月有其子給予之家庭生活費約5,000元收入,而每月支出約11,500元,此有聲請人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佐,以聲請人之年齡、無業狀況、債務4,445,511元觀之,顯無完全清償之可能,本件又經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末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其提出之前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卷可稽,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四、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規定,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且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復應依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為相當清償責任,始得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1年4月1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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